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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或初审)

  • 发布单位:  加入时间:2009-12-17 16:14:02
办理依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承办条件: 符合景区发展需要;符合景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计委项目建议书(或联系单);1:500用地现状经线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 1、业主持上述材料报景区管理机构
2、景区管理机构经现场堪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业主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并签署意见上报我局
3、我局收到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批(初审)意见;
4、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风景管理科 电话:8851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