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或初审)
- 发布单位: 加入时间:2009-12-17 16:14:02
| 办理依据: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 承办条件: | 符合景区发展需要;符合景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
| 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计委项目建议书(或联系单);1:500用地现状经线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办理程序: | 1、业主持上述材料报景区管理机构 2、景区管理机构经现场堪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业主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并签署意见上报我局 3、我局收到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批(初审)意见; 4、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受理科室: | 风景管理科 电话:885173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