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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  加入时间:2011-8-26 9:22:08
                                                   温瓯景旅〔2011〕48号             签发人:董国华
 
关于印发瓯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整治规范的总体要求
开展整治规范工作,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惩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重在规范、有效治理、严厉惩处”的原则,并贯穿于整治规范工作的始终,通过治理,研究出台一批管理用的监管制度办法。要把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制作为推进整治规范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落实法人责任制各项规定,明确项目法人在招投标环节的责任,加强政府投资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要把集中整理规范与切实有效地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具有刚性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系统防范、综合治理与严厉惩处结合起来,做到三管齐下,互促互动,整体推进,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二、整治规范的重点环节和内容
要紧紧抓住我局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并以此作为主攻点、突破点,从而实现工作的整体推进。
1、坚决禁止规避招标行为。重点是要推进有形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场、统一管理、集中招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规避招标。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所有的招投标信息一律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各类不按规定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从严处理。局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坚决严肃处理。
2、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要着力把构建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作为为引导招投标市场规范运行的重要自律手段。通过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为定标准,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建立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等措施,从根源上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3、继续加强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坚持把查办违纪违法律案件摆在重要位置,从排查出来的严重违规问题入手,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的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要结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整治,严肃查办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以权谋私、监管不力和渎职侵权案件。要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创新制度,堵塞漏洞。
三、整治规范的主要任务
1、开展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全程执法监察,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2、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中标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承包情况,是否实行监理制以及执行情况等。
四、整治规范的方法步骤
这次整治规范工作从今年8月初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1812。我局及下属2个分局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成立集中专项整治规范的工作机构,制定全面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目标和工作内容。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8131130)。我局及下属2个分局对照此次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的重点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局专项整治办小组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和一些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阶段:整治验收阶段(1211231)。局专项整治小组对照我局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阶段性目标,对各下属单位逐条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