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等的通知
- 发布单位: 加入时间:2010-4-21 9:57:29
温瓯景旅〔2010〕9号 签发人:徐 伟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等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家乐办公室:
为规范农家乐的管理,提升农家乐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全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参照《浙江省省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浙农办[2006]37号)、《浙江省省级农家乐特色点认定办法》(浙农办[2006]61号)、《温州市市级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温农办〔2007〕18号)、《温州市市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办法》(温农办〔2007〕18号)我们制定了《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
2.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办法
2010年4月8日
抄送:市农办、市旅游局,区农家乐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李康、何宗静副区长
附件1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
为了做大做强我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创建我区农家乐特色品牌,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现场会精神,参照《浙江省省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浙农办〔2006〕37号)与《温州市市级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温农办〔2007〕1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认定对象
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的认定对象为全区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农家乐休闲旅游村是指我区境内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村居民舍和农(林、牧、渔)特色产业,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特征,能为游客提供体现“三农”特色的“品味农家菜肴、体验农耕文化、走进农家生活、欣赏乡村风情”等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并具备一定规模的游客接待设施和接纳能力,农家乐经营户数占行政村总户数5%以上的行政村。
(二)认定条件
1.村内经省市区三级认定的星级(一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数占行政村总户数的5%以上,且三星级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数占经营户总数的30%以上。
2.村容村貌整洁,村内基础设施完善。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80%以上,经营户垃圾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排放率均达100%,村内至少有一个公共厕所,有相应的停车场所,并建有村卫生室。
3.已经组建村农家乐协会、农家乐专业合作社、农家乐服务中心、乡村休闲旅游公司等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的自律和服务组织,自律和服务组织实行会员制,80%以上的经营户必须加入自律和服务组织。自律和服务组织开展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证照代办,业务知识培训,旅游市场信息发布,统一品牌形象,收费标准和客源调配等自律服务。
4.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包括入住登记制度,安全巡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并在各农家乐经营户上墙公布。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发生。
5.已经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规划或计划,发展规划或计划与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互衔接,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等。
6.能为城乡消费者提供不同类型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活动,包括欣赏乡野自然景观,品尝农家特色饭菜,参与农事趣味活动,体验农家淳朴生活,领略农村民俗风情等活动。经营业绩显著,全村年接待游客数量在10000人次以上。
7.对照《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评分表》,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且必得分项目不缺项不失分。
二、区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的认定原则和程序
(一)认定原则
1.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自律和服务组织按民主程序自愿申报。
2.逐级认定的原则。镇(街道)农家乐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认定各自的特色村,并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努力培育具有当地特色和市场美誉度高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
3.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的认定,坚持条件,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宁缺勿滥,不搞地区平衡。由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认定小组,严格执行特色村认定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
4.动态管理的原则。区里对省、市、区级农家乐特色村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档次下降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村进行摘牌处理,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的申报工作由各镇(街道)农家乐管理办公室组织,并向区旅游局报送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镇(街道)自评情况以及有关村的《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申报表》、自律和服务组织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证照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同时上报申请报告、镇(街道)自评情况以及有关村的《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申报表》”的电子文本。
2.审查。报批的区级农家乐特色村,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风景科审核,由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定。
3.公示。对经区旅游局初步确定的区级农家乐特色村,在“瓯海旅游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设举报监督电话)。
4.授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旅游局授牌。
附:1.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评分表
2.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申报表
附1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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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条 件 |
标准分值 |
考核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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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数情况 |
1.一星级至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数占行政村总户数的5%以上,且三星级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数占经营户总数的30%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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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情况 |
2.村容村貌整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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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80%以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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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户垃圾集中收集率达100%。 |
4(★) |
| |
|
5.污水处理排放率达100%,有一个以上公共厕所。 |
6(★) |
| |
|
6.有相应的停车场所。 |
4 |
| |
|
7.建有村卫生室。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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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组织建设情况 |
8.已组建自律和服务组织,有章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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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律和服务组织实行会员制,80%以上的经营户必须加入自律和服务组织。 |
4(★) |
| |
|
10.开展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证照代办。 |
4 |
| |
|
11.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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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展旅游市场信息发布和统一品牌形象等服务。 |
4 |
| |
|
13.开展食宿标准、客源调配等自律服务。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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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情况 |
14.建立入住登记制度,并在经营户上墙。 |
4 |
|
|
15.建立安全巡视制度,并在经营户上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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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并在经营户上墙。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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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并在经营户上墙。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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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并在经营户上墙。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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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并在经营户上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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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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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发展情况 |
21.已制定发展规划或计划。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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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展规划或计划中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等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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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接待情况 |
23.全村年接待游客数量在10000人次以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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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开展品味农家菜肴等休闲旅游服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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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认定情况 |
25.已经镇(街道)农家乐办公室初步认定特色村。 |
3(★) |
|
注:标“★”的项目为必得分。
附2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特色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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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全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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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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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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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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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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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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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要有经营户数、接待游客人数、营业收入收入等基本情况):(写不下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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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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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旅游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区农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的健康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的服务经营水平,创建我区农家乐特色品牌,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和《浙江省省级农家乐特色点认定办法》(浙农办[2006]61号)、《温州市市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办法》(温农办〔2007〕1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认定对象
区级农家乐示范点的认定对象为全区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农家乐休闲旅游点是指我区境内依托当地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民俗风情、农(林、牧、渔)业特色产业,由农户个体或合股资本、乡村集体资本、工商企业资本投资兴办,以“吃农家饭、住乡村屋、游田园景、享休闲乐”为主要特征,能为游客提供体现“三农”特色的“体验农家生活,享受农耕文明,欣赏乡村文化、感受自然风情”等休闲旅游服务项目,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园区、农(林、渔)庄和除农家乐休闲旅游村以外的农家乐经营实体。
(二)认定条件
1.实行规模经营,接待能力强。具备一定规模的游客接待设施和接纳能力,年接待游客1.5万人次以上,直接吸纳农村就业人员20人以上。
2.点内环境整洁,基础设施完善。主干道硬化率达80%以上,垃圾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排放率均达100%,有相应的停车场所,并建有医疗救护站。
3.投资主体明确,经营标准规范。按照业务经营要求,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相关证照齐全,全部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已发布旅游市场信息,开展品牌形象宣传,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较高。
4.各项制度齐全,管理有效。点内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包括入住登记制度,安全巡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并上墙公布。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等事故发生。
5.休闲内容丰富,生态环境好。能为城乡消费者提供5项以上不同类型的休闲旅游活动,包括观赏乡野自然景观,品尝农家特色饭菜,参与农事趣味活动,体验田园休闲生活,领略民间民俗风情等活动。
6.制定发展规划,特色明显。已经制定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发展规划,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旅游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互衔接,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等。
7.对照《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评分表》,总得分在85分以上,且必得分项目不缺项不失分。
二、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的认定原则和程序
(一)认定原则
1.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由投资业主或经营主体按程序自愿申报。
2.逐级认定的原则。镇(街道)农家乐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认定各自的示范点,并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当地特色和市场美誉度高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点。
3.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区级农家乐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标准,不搞终身制,不搞地区平衡。每年对已授牌的市级农家乐示范点进行复评,对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档次下降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点进行摘牌处理,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区级农家乐示范点的申报工作由各镇(街道)农家乐办公室组织,并向区旅游局报送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评情况以及有关点的《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申报表》、投资或经营管理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证照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同时上报“申请报告、自评情况以及有关点的《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申报表》”的电子文本。
2.审查。报批的区级农家乐示范点,需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经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风景科审核,由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定。
3.公示。对经区旅游局初步确定的区级农家乐示范点,在“瓯海旅游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设举报监督电话)。
4.授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旅游局联合适时授牌。
附:1.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评分表
2.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申报表
附1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认定
评分表
|
项目 |
认 定 条 件 |
标准分值 |
考核分值 |
|
经营业绩情况 |
1.年接待游客人数1.5万人次以上。 |
6(★) |
|
|
2.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得1分;100-150万元得2分;150-200万元得3分) |
4 |
| |
|
3.直接吸纳就业20人以上。(10-15人得2分;15-20人得3分) |
4 |
| |
|
4.特色产品销售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得1分;50-100万元得2分) |
3 |
| |
|
5.年依法纳税20万元以上。(10-15万元得1分;15-20万元计2分) |
3 |
| |
|
基础设施情况 |
6.区域内经营面积100亩以上。(50亩以下得1分;50-100亩得2分) |
3 |
|
|
7.环境整洁,环卫设施(垃圾筒及厕所)分布合理有效,管理良好,符合清洁卫生要求。 |
2(★) |
| |
|
8.主要通道和参观点有中文指示牌和安全警示牌,各条通道和游线通畅,无安全隐患。 |
2(★) |
| |
|
9.有游客接待中心,能向游客系统介绍参观内容及相关须知,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
2(★) |
| |
|
10.垃圾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排放率达100%。 |
3(★) |
| |
|
11.有能满足旅客需要的停车场所。(有场地不能满足的得1分) |
2 |
| |
|
12.设有医疗救护点。 |
2(★) |
| |
|
管理营销情况 |
13.投资主体明确,产权清晰,职责分明、管理有效。 |
2(★) |
|
|
14.有独立核算的旅游经营实体,财务、统计工作规范正常。 |
3(★) |
| |
|
15.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证照齐全。 |
3(★) |
| |
|
16.有专职的旅游管理人员,秩序优良。 |
2 |
| |
|
17.宣传促销形式多样,由自己的宣传小册子,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
3 |
| |
|
18.已开办旅行社,客源稳定,经营良好。(未建立但同相关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客源稳定,得1分) |
2 |
| |
|
制度建设情况 |
19.游客接待制度健全,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 |
3 |
|
|
20.服务人员经培训后上岗,统一着装,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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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执行严格。 |
2 |
| |
|
22.建立安全巡视和消防制度,执行有效。 |
2 |
| |
|
23.食品质量等承诺制度齐全有效。 |
2 |
| |
|
24.不提供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
2 |
| |
|
25.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
3(★) |
| |
|
项目开发情况 |
26.休闲活动项目5项以上。 |
4(★) |
|
|
27.游客休闲时间可达一天或以上。 |
3 |
| |
|
28.有娱乐设施或场地,游客多时能进行文艺表演或组织娱乐活动,内容富有特色。 |
3 |
| |
|
29.绿化美化好,对周边生态环境起到保护和示范作用。 |
3 |
| |
|
30.周边环境协调和谐,无脏乱差现象;公路通达旅游点,路况良好。 |
2 |
| |
|
今后发展情况 |
31.已制定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旅游规划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
4(★) |
|
|
32.发展规划中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休闲项目发展潜力良好。 |
2 |
| |
|
33.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和产品设计特色鲜明,能充分反映和传播当地农耕、民俗等文化。 |
2 |
| |
|
34.具有真实可靠的立项开发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投资主体自有资金比例在50%以上。(50%以下得2分) |
4 |
| |
|
35.银行贷款有明确承诺,信誉良好。 |
2 |
| |
|
逐级认定情况 |
36.已经镇(街道)农家乐办公室初步认定示范点。 |
4(★) |
|
|
合计 |
—— |
100 |
|
|
附加分项目 |
1.获得国家或国际组织颁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荣誉称号。 |
2分 |
|
|
2.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集体)称号。 |
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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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接待旅游人数2-3万的另加1分;超过3万的加2分。 |
2分 |
|
注:1、标“★”的项目为必得分。其它指标中有档次的按档次得分,无档次的按符合条件的得满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计。
2、依法纳税指标中,对按政策享受优惠的按已交纳税金和优惠合计总额计算;按政策享受免税政策的,按免税总额计。
3、特色产品销售,是指点内提供农产品和加工品(如水产品、家禽、水果、竹笋品以及相关加工品等)的销售总额。
4、休闲活动项目,是指钓鱼、捕鱼、采摘、棋牌、观景、划船、爬山、游泳、参与农事活动和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活动等。
温州市瓯海区区级农家乐示范点申报表
|
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全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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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邮 编 |
| ||||||
|
负责人 |
|
电 话 |
|
手 机 |
| ||||
|
年经营服务收入 |
万元 |
年农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经营面积 |
亩 | ||||
|
年接待游客人数 |
万人 |
吸纳就业人员 |
人 |
县级复评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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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评价(包括休闲旅游区域面积、经营服务内容、休闲旅游特色、市场接受反映、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与分析以及总体评价等):(写不下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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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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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旅游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区农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