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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网上办公> 办事指南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或初审)
办理依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承办条件: 符合景区发展需要;符合景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计委项目建议书(或联系单);1:500用地现状经线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 1、业主持上述材料报景区管理机构
2、景区管理机构经现场堪查后,符合条件的,由业主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并签署意见上报我局
3、我局收到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批(初审)意见;
4、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风景管理科 电话:88517395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1)国内旅行社设立(初审)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承办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备传真、直线电话  通讯、计算机信息传送和联网等设;
3、经营人员: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 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不少于2名,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名获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普通话导游不少于3名;
4、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经营人员履历表及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1、持上述申请材料交我局旅游管理科;
2、申请人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3、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4、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旅游局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旅游管理科 电话:88506917
(2)国内旅行社设立不具法人资格分社(初审)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承办条件: 1、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
2、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4、经营人员: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少于1名普通话导游不少于 3名;
5、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和质量保证金5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分社可行性报告
3、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证明文件及百强社排名文件
4、经营人员履历表及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1、持上述申请材料交我局旅游管理科
2、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3、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旅游局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旅游管理科 电话:88506917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
办事依据: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办事要求: 适用于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办事程序: 国家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2、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自评和整改;
   3、进行初评同意
   4、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国家A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2、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自评和整改;
   3、评定审批。
办事时限: 评定结果年底前公告
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
指导评定工作: 组织A级旅游区点评定小组
受理科室: 旅游管理科 电话:88506917
4、旅行社业务年检(初检)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
承办条件: 业务经营规范、人员管理规范,能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具体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章的各项规定
申请材料: 1、经审计机构盖章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
2、旅行社综合情况;3、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A、资产情况B、营业指标C、组织指标
办理程序: 持上述材料报我局旅游管理科,经书面审阅和实地查看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旅游局检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旅游管理科 电话:88506917
5、申办导游证条件、材料、程序
承办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患传染性疾病
5、未曾被吊销导游证
申办材料: 1、按规定填写《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登记表》1份
2、申领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1份(原件仅供交验)
3、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1份,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1份(原件仅供交验)
4、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份(原件仅供交验)
5、一寸免冠标准照片(红底)2张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再由市旅游局验证后统一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 40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旅游管理科 电话:8850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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